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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布之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第七款,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本中心為標準檢驗局所指定之工廠檢查機構。
適用範圍 :
送檢須知 :
應檢附文件:
桃園龜山
賴小姐
TEL
03-3280026(ext.135)
MAIL
sharon@et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