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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粧品衛生法規110年7月1日新上路資訊

2021.06.15

ETC商檢中心食品安全暨藥粧分析實驗室為您整理於110年7月1日上路的三項食品&化粧品衛生法規,包括: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第五條附表三增加縮水甘油脂肪酸酯規範、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一般化粧品(除免辦理工 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應完成產品登錄、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109年9月29日公告修正之「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

  •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 重點一: 整併「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第5條有關微生物之規定,取代現行「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 等10種標準,以上標準均將配合本標準之實施日同步修正或廢止。
    • 重點二: 食品分為七大類,參採國際管理趨勢,將部分食品類別之規定納入採樣計畫,增訂部分指標性病原菌,取代傳統衛生指標菌(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使得監測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 重點三: 七大類食品之監測項目
      乳及乳製品類 嬰兒食品類 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包裝/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冷凍食品及冰類 其他即食食品類 液蛋類
      總生菌數 × × × × -
      大腸桿菌 - - - - ×
      大腸桿菌群 × - × - × ×
      腸桿菌科
      大腸桿菌O157:H7
      沙門氏菌 - - - -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 -
      腸炎弧菌 -
      金黃色葡萄球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
      阪崎腸桿菌 -
      糞便性鏈球菌 -
      綠膿桿菌 -
      【 ○ 】 110年增加項目, 【 X 】 110年取消項目, 【 - 】 110年不變項目
    • 重點四: 採樣計畫

      實施多件採樣包括:乳及乳製品類需要採樣五件、12個月以下嬰兒食用類需要採樣十件。這類採樣計畫中,大多都是針對致病菌或毒素的規範,限量是連一件檢出都不行。但也有部分是允許結果在限量規範中,例如乾酪(Cheese)、奶油(Butter)及乳脂(Cream)產品的大腸桿菌,需抽樣五件,可允許兩件樣品的結果落在規範的10-100 MPN/g(mL)之間,但是不能有任一件高於100 MPN/g(mL)。 其他五大類實施單件採樣計畫,各種食品品項之監測菌種都有明定規範數值,例如:冰淇淋的腸桿菌科檢驗數值需小於10 CFU/g(mL)、生鮮即食蔬果的大腸桿菌O157:H7不得檢出、等,各類別產品的限量值,可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法規條文網站查詢。
  • 縮水甘油脂肪酸酯 (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簡稱GEs)

    • 重點一: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第五條附表三增加GEs污染物質規範,該物質主要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當GEs被人體消化道分解後,可能產生具有人體健康危害之縮水甘油/環氧丙醇(Glycidol),自民國107年起衛福部即已就此等物質之管理進行評估,由於嬰幼兒食品中所添加之植物性油脂可能亦含有GEs,考量嬰幼兒為高敏感風險之族群,故衛福部制定GEs之限量規定。
    • 重點二:針對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制定GEs之限量標準:粉狀型式販售者為50 μg/kg;液狀型式販售者為6.0 μg/kg。
  • 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已於108年7月1日上路,其中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前被列為一般商品管理,不過因應全球化市場發展,參考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為使化粧品管理和國際接軌,將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由於調整幅度大,影響不小,食藥署提供業者2年的緩衝期。
    • (2) 依規定業者於上市前要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並完成登錄,需全成分標示,符合禁限用成分規定與微生物容許量標準,另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等,全面提升一般牙膏、漱口水之管理強度,保障消費者了解產品資訊與使用安全。
  • 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已於108年7月1日上路,其中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前被列為一般商品管理,不過因應全球化市場發展,參考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為使化粧品管理和國際接軌,將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由於調整幅度大,影響不小,食藥署提供業者2年的緩衝期。
    • (2) 依規定業者於上市前要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並完成登錄,需全成分標示,符合禁限用成分規定與微生物容許量標準,另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等,全面提升一般牙膏、漱口水之管理強度,保障消費者了解產品資訊與使用安全。
  • 一般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應完成產品登錄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2470號公告「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規定,一般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產品登錄,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 (1)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規定,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2) 於110年6月30日(含)前製造之產品(以製造日期為準),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 109年9月29日公告修正之「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

    •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91605373號公告修正「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規定,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2) 於110年6月30日(含)前製造之產品(以製造日期為準),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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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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