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NEWS
掌握更多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8年03月12日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於109年01月01日起,此類商品輸入及國內產製,都必須要先通過檢驗並取得合格證書才得以在國內市場陳列販售,為配合此項政策執行及服務廣大的業界,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目前已取得該品項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增列認可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自即日起可提供相關檢測的服務事宜。
TAF認證訊息: http://accreditation.taftw.org.tw/taf/public/basic/viewApplyItems.action?unitNo=2624
再次提醒,在109年01月01日起,可攜式雷射指示器(雷射筆)已列入應施檢驗商品,應符合CNS 15016-1(103年版)檢驗與標示雷射產品的輻射危險等級,及CNS 15527 第3.1.3節及第5節(107年版)等相關檢驗規定。
吳建諭
TEL03-3280026 ( ext.357)
chriswu@et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