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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中心(ETC)通過貯備型電開水器能效試驗標準CNS 12623(103年版)TAF認證(編號2624)與BSMI指定實驗室認可

2021.01.16

依據標準檢驗局公告要求,貯備型電開水器預計自110年7月1日起除原安規之相關檢驗標準要求以外,增訂須再符合CNS 12623 (103年版)第10.7節「內桶容量試驗」及第10.8節「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試驗」,其實測值(Est,24)須符合「貯備型電開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規定,詳細修正公告內容請見下表1。

另依能源局要求,貯備型電開水器(機)應依CNS 12623規定,試驗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24)實測值,並需計算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st,24)。前項E24與Est,24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Est,24實測值不得高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2),且應在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產品安全試驗部已取得TAF認證與BSMI之指定實驗室認可,可提供產業界相關產品驗證檢測需求及技術諮詢,有需求之廠商可洽詢業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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