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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欄

驗證趨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3年8月1日會議宣布分兩個時間點實施新的管理措施

2024.10.3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3年8月1日召開「精進我國電信設備審驗及管理措施會議」,會議做成新管理措施的結論,分兩個時間點實施。


第一階段:113年8月19日實施

  • 有關審驗相關資料之保密設定
    1. 驗證機構於辦理電信設備保密作業時,應先於國內外網站查詢,確認該電信設備未於國內外公開陳列或販賣,並保留查詢紀錄後,始得開立繳款單據,待繳費後設定保密。
    2. 屬保密中電信設備,驗證機構應最少『每月』透過「詢問申請者」及「國內外網站查詢」等方式查核。若發現電信設備業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或逾保密期限未申請展期者,應即時揭露相關審驗資料。
    3. 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保密原則如下:

(1)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完全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應同時申請設定保密。爰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未申請設定保密,若其與平臺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有保密需求時,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或販賣前,再向原驗證機構登錄該完全最終產品。

(2) 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因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由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同時申請設定保密。爰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未申請設定保密,若其與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有保密需求時,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或販賣前,再通知原驗證機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 有關電信設備外觀照片之設備要求

電信設備(含最終產品)之外觀照片須以「新品」拍攝,並應確認外觀照片符合4×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六面照片規定,且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不同外觀、顏色、材質之電信設備(含最終產品)均應符合前揭彩色六面照片規定。


  • 有關完全最終產品登錄之審核機制
    1. 完全最終產品登錄除比對完全最終產品內部及電路板照片外,尚須針對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嚴謹審核,確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確實安裝於該完全最終產品內。
    2. 為避免「登錄」之完全最終產品外觀與「實際販賣」之完全最終產品外觀「不同」,應請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證明者提供「該完全最終產品」或「該完全最終產品之錄影檔」。錄影檔應從完全最終產品正面(外觀特徵須清晰可辨讀)連續拍攝至打開機蓋,並拍攝內部電路板及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內部電路板主要元件及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須清晰可辨讀),且應清楚顯示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於內部電路板之相對位置。
    3. 驗證機構應請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證明者提供登錄完全最終產品之型錄或規格資料,以確認登錄之完全最終產品除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外無其他射頻硬體。若有其他射頻硬體應確認業經審驗合格,並於登錄之完全最終產品資料加註該等其他射頻硬體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驗證機構應請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證明者切結,若其登錄之完全最終產品具其他未經審驗合格之射頻硬體,將接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之處分。
    4. 補充說明(2024/09/11更新消息如下):NCC考量前項決議尚待研議,針對「驗證機構應請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證明者切結,若其登錄之完全最終產品具其他未經審驗合格之射頻硬體,將接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之處分」暫緩實施外,其餘部分仍須依照2024/08/01會議結論辦理。(如:提供錄影檔、完整平臺外觀及內部照、提供登錄完全最終產品之型錄或規格資料等規定)。
  •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電信設備

於檢測時,申請者應提供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無線充電器給測試機構併同檢測,以確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該電信設備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該併同審驗無線充電器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名稱、廠牌及型號,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第二階段:113年11月1日實施

  • 針對國內製造的電信設備,申請者需檢附由NCC核發之「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後,始得受理申請審驗。

參考資訊


商檢中心(ETC)驗證部
黃小姐
03-3280026 #613
ychuang@et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