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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能計量供交易使用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簡稱充電樁),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者,應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使用。既設之充電樁(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者),有2年緩衝期,即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定。
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充電樁,依度量衡法第53條應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未取得充電樁營業許可執照而擅自經營製造、修理及輸入業務、經營業務逾越許可執照登記事項或將許可執照提供他人使用者,依度量衡法第51條應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充電樁)度量衡檢定 Q&A
Q1:那些充電樁應辦理度量衡檢定?
A1:以度數計價之直流或交流充電樁(按次數或時間計價者、交流充電樁採外接獨立電度表據以計價者免辦理;獨立電度表須經本局檢定合格並裝於消費者便利查閱處)。
Q2:須於何時完成度量衡檢定?
A2: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出廠或輸入,並完成安裝及供電者;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應於113年12月31日寬限期前檢定。
Q3:由誰申請度量衡檢定?
A3:
【初次檢定】:具度量衡業執照之充電樁製造或輸入業者;但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亦可由所有人申請。
【重新檢定】:所有人(可委託具度量衡業執照之充電樁修理業者)。
檢定申請窗口:量測與校正技術實驗室
賴小姐
03-3280026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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