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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欄

驗證趨勢

充電樁列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2024.05.01

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6項規定,充電樁列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自112年1月1日施行。但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自114年1月1日施行;亦即充電樁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並完成安裝及供電者,須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使用,惟於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有2年緩衝期,應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檢定作業,屆時未完成檢定,依度量衡法第20條規定,不得計量使用。


基於充電樁安裝場地需求特殊及市場營運模式多元,為利於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於114年1月1日前順利完成檢定作業,對於其初次檢定之申請,除得受理充電樁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所提出申請外,亦得受理所有人提出之申請。

  • 以電能計量供交易使用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簡稱充電樁),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者,應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使用。既設之充電樁(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者),有2年緩衝期,即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定。
  • 未取得充電樁營業許可執照而擅自經營製造、修理及輸入業務、經營業務逾越許可執照登記事項或將許可執照提供他人使用者,依度量衡法第51條應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充電樁,依度量衡法第53條應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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