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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6項規定,充電樁列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自112年1月1日施行。但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自114年1月1日施行;亦即充電樁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並完成安裝及供電者,須經檢定合格始得計量使用,惟於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有2年緩衝期,應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檢定作業,屆時未完成檢定,依度量衡法第20條規定,不得計量使用。
基於充電樁安裝場地需求特殊及市場營運模式多元,為利於112年1月1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充電樁,於114年1月1日前順利完成檢定作業,對於其初次檢定之申請,除得受理充電樁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所提出申請外,亦得受理所有人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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