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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欄

檢測技術

玩具應施檢驗規定說明:哪些產品需要檢驗?如何辦理?

2026.02.05

一、前言


為確保兒童使用玩具時的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已將部分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之產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凡屬公告範圍之玩具,不論為進口或國內製造,皆須於輸入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於市面販售。

由於玩具產品種類多元,部分商品外觀或用途介於玩具與一般商品之間,廠商在產品設計或上市前,若未及早確認是否屬於應施檢驗範圍,可能影響產品上市時程。本文將說明玩具應施檢驗的適用對象、檢驗方式及相關重點,協助廠商提前因應。



二、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玩具應施檢驗


依主管機關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原則上皆可能被認定為玩具,需納入應施檢驗管理。

常見可能涉及應施檢驗的產品類型包含(不限於):

  • 人形或非人形玩具(如玩偶、公仔、機器人)
  • 建構類玩具(積木、拼圖、組合玩具)
  • 兒童騎乘或手推玩具(三輪車、滑步車、搖搖車)
  • 電子玩具或電驅動玩具
  • 充氣玩具、水玩具、浴室玩具
  • 音樂玩具、情境玩具、仿真玩具
  • 文具造型玩具、益智玩具、幼教玩具、美勞玩具等

是否屬於應施檢驗玩具,並非僅依產品名稱判定,仍需綜合考量產品設計目的、外觀標示、適用年齡、銷售方式與實際使用情境,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核判。



三、玩具應施檢驗的檢驗方式


目前玩具應施檢驗主要採以下方式管理:

驗證登錄
產品經型式試驗確認符合相關玩具安全國家標準後,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驗證登錄,取得登錄編號後,產品即可於有效期間內持續販售。

監視查驗
由主管機關依規定進行抽批或逐批查驗,以確認產品持續符合安全要求。

實際適用之檢驗方式,須依產品類型及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



四、玩具應施檢驗適用之主要檢驗標準


玩具產品須依其特性,符合下列相關國家標準(CNS)之要求:

  •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 CNS 4797-1 玩具安全(耐燃性)
  •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 CNS 4797-3 玩具安全(物理性)
  • CNS 4797-4 玩具安全(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
  • CNS 4797-5 玩具安全(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
  • CNS 1427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
  • CNS 15138 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

實際適用之檢驗項目與標準,將依產品材質、結構及功能而有所不同。



五、廠商常見問題


Q1:產品未標示為「玩具」,是否就不需要辦理應施檢驗?

A:即使未使用「玩具」名稱,但若產品設計或使用情境合理預期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 仍可能被認定為應施檢驗玩具。

Q2:成人收藏用公仔是否需要辦理玩具檢驗?

A:若產品設計、標示及廣告明確宣稱為成人收藏用途,且不具兒童玩耍特性,通常不列為玩具; 惟仍須視個案核判結果。

Q3:進口玩具與國內製造玩具的規定是否相同?

A:原則相同,凡屬應施檢驗玩具,皆須於輸入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



六、申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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