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兒童使用玩具時的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已將部分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之產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凡屬公告範圍之玩具,不論為進口或國內製造,皆須於輸入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於市面販售。
由於玩具產品種類多元,部分商品外觀或用途介於玩具與一般商品之間,廠商在產品設計或上市前,若未及早確認是否屬於應施檢驗範圍,可能影響產品上市時程。本文將說明玩具應施檢驗的適用對象、檢驗方式及相關重點,協助廠商提前因應。
依主管機關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原則上皆可能被認定為玩具,需納入應施檢驗管理。
常見可能涉及應施檢驗的產品類型包含(不限於):
是否屬於應施檢驗玩具,並非僅依產品名稱判定,仍需綜合考量產品設計目的、外觀標示、適用年齡、銷售方式與實際使用情境,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核判。
目前玩具應施檢驗主要採以下方式管理:
驗證登錄
產品經型式試驗確認符合相關玩具安全國家標準後,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驗證登錄,取得登錄編號後,產品即可於有效期間內持續販售。
監視查驗
由主管機關依規定進行抽批或逐批查驗,以確認產品持續符合安全要求。
實際適用之檢驗方式,須依產品類型及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
玩具產品須依其特性,符合下列相關國家標準(CNS)之要求:
實際適用之檢驗項目與標準,將依產品材質、結構及功能而有所不同。
A:即使未使用「玩具」名稱,但若產品設計或使用情境合理預期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 仍可能被認定為應施檢驗玩具。
A:若產品設計、標示及廣告明確宣稱為成人收藏用途,且不具兒童玩耍特性,通常不列為玩具; 惟仍須視個案核判結果。
A:原則相同,凡屬應施檢驗玩具,皆須於輸入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
如對玩具應施檢驗適用範圍、檢驗標準或相關申請流程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中心承辦單位:
電磁二部|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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