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氣用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法」)第3條規定,從事電氣用品製造或進口業務之事業者(以下簡稱「届出事業者」)有義務進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製造或進口相關特定電氣用品的適合性檢查(以下簡稱「檢查」),領受註冊檢查機構依照第9條第2項規定所核發的證明書(以下稱「受檢等」),以及保存該證明書(包括根據第9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經濟產業省令所定同等證明書的保存義務)。
近期日本經產省發現本應申報的届出事業者,將必要的申報推遲(根據《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先行進行了受檢等程序的情況。此外,還有届出事業者進行受檢等的事項,與申報事項不一致的情況(例如: 型式區分等)。同時,根據《電氣用品安全法施行規則》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當届出事業者預計進口某些特定電氣用品之型式,會由外國製造事業者向檢查機構申請該證明書之副本(以下簡稱「副本」)或記載申報事項的文件(以下簡稱「申報書」,包括偽造的文件)等,發現文件被與該届出事業者無關的販售事業者等利用於商業交易中。
根據當前的情況,日本經濟產業省為了徹底施行《電氣用品安全法》中的義務、合理等,現要求各註冊檢查機構協助下列事項。若於核對檢查等業務時發現任何可疑情況,本中心將聯絡經濟產業省進行處置。最後感謝貴公司致力於產品安全與支持。
※ 本內容原文參考METI文號: 20240704保局第1号翻譯而成,相關要求以主管機關的公告為準。
(圖) 日本届出(製造或輸入)事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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