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各單位按月上網公告時,請注意應調整表頭文字。 |
2. |
請本部各機關單位、基金單位、國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皆需填寫本表,其填報時點以各該廣告項目首次託播之時間點為基準,並按季累計至第4季止,新年度開始將再重行按季統計。 |
3. |
如委辦或補助計畫內涉有政策宣導之廣告案件,僅就屬政府預算支應之廣告案件項目及其刊登或託播金額填寫即可。 |
4. |
請各單位公布屬貴機關(單位)之預算辦理部分(例如:工研院係公布由工研院以自有經費辦理工研院之政策宣導部分,如係工研院接受技術處委託之委辦、補助計畫部分,應係由技術處負責辦理公布) |
5. |
為便於彙整,爰統一日期格式,如可區分個別日數者,舉例表達如下:101.2.20、101.2.25,如播出天數太多或無法區別個別日數者,亦可以區間方式表達:101.2.20-101.5.31 |
6. |
本表可依最新資訊作異動,惟請在備註欄敘明調整情形(例如或許因為減價驗收或契約變更等因素,導致託播時間與金額有所變動) |
7. |
請於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將累計至前1季之資料送會計處彙整(除技術處以外之幕僚單位、中部辦公室及專研中心送會計處3科、行政機關及基金單位送會計處6科、國營事業送會計處4科、技術處及財團法人送會計處5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