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建築物已朝多樣化、資訊化、大型化發展,一旦發生火災、地震、颱風等災害,許多無
預警的停電事件,造成各事業單位蒙受巨額損失,甚而妨礙救災之工作進行;另一方面,台灣有許多依賴能源之
鋼鐵或半導體電子廠,以汽電共生為備援之大型發電設備也逐年增加,為因應各種突發的緊急斷電事件,設置緊
急用發電設備(如圖一、圖二所示)為必要之設施。
消防署於八十四年公佈消防法中,明訂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發電機組,需繳交文件資料及國內外第三公證
機構開具之檢驗報告向當地消防局送審。
發電機製造商通過臨場(廠)監督檢驗後,廠商可持本中心出具之TAF LOGO 檢驗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消
防署申請證書,這些文件尚須包括:申請書,審核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最近一年完稅
證明,進口品尚需繳交代理銷售證明、原廠之出廠證明、進口報單及外文中譯文件資料,發電機組的正側背面圖
、照片及說明資料,發電機之引擎、機頭及機組之廠牌型錄,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測試儀
器之校正合格報告等,申請審核認可後始可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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