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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 7 月 1 日起 30 kW 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須完成檢驗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2025.12.26

隨著電動車市場快速成長,充電設備已不再侷限於公共場域,而是逐步進入社區與家庭端。對於廠商而言,產品安全、法規符合性與上市時程,將直接影響後續銷售與市場布局。

為避免未來上市或進口受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公告,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容量 30 kW 以下之電動車充電設備納入應施檢驗範圍,產品須完成檢驗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納入檢驗後,設備需符合電氣安全、電磁相容(EMC)、通訊相容及資訊安全等相關規範,實際適用標準將依產品型式(交流/直流/複合式)而有所不同。

一、適用檢驗標準整理

品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電動車輛傳導式
交流充電設備(限檢驗容量 30 kW 以下)
  1. CNS 15511-1(110 年版)
  2. CNS 15511-21-2(110 年版)
  3. CNS 15700-1(106 年版)
  4. CNS 15700-2(110 年版)
  5. 電動車供電設備資訊安全檢測技術規範(111 年版)(限檢驗具連網功能者)
  6. CNS 15663 第 5 節(102 年版)-含有標示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
(型式試驗模式+工廠檢查模式)
電動車輛傳導式
直流/複合式充電設備(限檢驗容量 30 kW 以下)
  1. CNS 15511-1(110 年版)
  2. CNS 15511-21-2(110 年版)
  3. CNS 15511-23(110 年版)
  4. CNS 15511-24(102 年版)
  5. CNS 15700-1(106 年版)
  6. CNS 15700-3(110 年版)
  7. CNS 15700-3-1(110 年版)
  8. 電動車供電設備資訊安全檢測技術規範(111 年版)(限檢驗具連網功能者)
  9. CNS 15663 第 5 節(102 年版)-含有標示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
(型式試驗模式+工廠檢查模式)

二、交流式(AC)與直流式(DC)充電設備差異重點

  • 交流式充電設備(AC)
    • 常見於適合長時間停車的場域,多應用於家用、社區或一般停車場
    • 結構與功能相對單純,檢驗項目與時程較為可控
  • 直流/複合式充電設備(DC / AC+DC)
    • 主要設置在需要快速補電的公共與商業場域,常見於商用或公共快充場域
    • 檢驗項目較多,建議於產品設計初期即同步盤點適用標準

三、商檢中心建議

  • 不同輸出型式(AC / DC / 複合式)適用標準差異大,建議廠商在產品設計與規格確認階段即先盤點產品型式與預計使用情境,並及早確認適用標準,以利後續測試規劃與上市時程安排。
  • 若設備具備電網互動、通訊連線或智慧管理等功能,通常需額外評估相關測試與技術文件(如功能說明、通訊規格、資安相關文件等),建議預先保留驗證時程與文件準備時間,避免影響送驗與出貨進度。
  • 提早確認檢驗時程規劃,避免產品上市或進口時程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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